疾病
鞍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 (2012年9月17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和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对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区(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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