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包皮中途加项患者伤残 黑龙江和平医院被判赔14万

202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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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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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医院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患者的包皮环切术加项,导致患者术后感染伤残。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  据了解,2013年3月5日,刘某因包皮过长到黑龙江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就医。和平医院在给刘某做包皮环切手术时,未征得刘某及家属同意,给刘某做了阴茎延长手术,导致术后感染。3月9日,和平医院将刘某送至黑龙江省医院治疗。经黑龙江省医院诊断为包皮环切术后,右睾丸鞘膜积液、皮下淤血、阴囊内凝血块。

­  住院治疗后,刘某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之后,刘某多次找到和平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始终不给解决。

­  刘某将和平医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和平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  和平医院辩称,医院未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为消费者进行阴茎延长术,是经过刘某同意的。和平医院在为刘某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是依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的,不存在过错行为。刘某术后出现淤血,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所导致,不应简单归责于和平医院。

­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术后出现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与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医院在阴茎延长术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100%,性功能障碍的伤残为八级。

­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患者在诉讼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和平医院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  和平医院向哈尔滨市中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中,和平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和平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手术时,未征得刘某及家属同意给做了阴茎延长手术,术后感染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和平医院在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是依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的,进行阴茎延长术也是经过刘某同意才手术的,不存在未经同意手术的事实。一审判决中采信了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依法应当重新鉴定,故和平医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主要是依据相关专业部门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查,和平医院在一审中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在2014年9月一审庭审中,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和平医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又申请重新鉴定。

­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由于和平医院未举示出,该鉴定程序违法及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相关证据,仅以单方主观意见提出该项主张,而且鉴定机构人员在一审答疑中,对和平医院的质询均予以答复,并未改变鉴定意见,故对和平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和平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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