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20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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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认定主要事实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处理结果为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在处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并为举报人保密,接受社会监督,�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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