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7月3日电 (张伏全 王佳纯)记者3日从云南省林草局获悉,《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印发,将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设立国有林场其经营管理的林地面积应达到5000亩以上;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露营、野炊、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据悉,《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附则等5章35条,对国有林场做了界定,明确国有林场各类责任主体、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国有林场经营及监管等内容。
《办法》提出,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5000亩以上、权属清晰、四至界线明晰的林地。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非法流转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禁止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
《办法》指出,国有林场内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树木、蚕食林地,毁林采种、开垦、烧荒,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种植、养殖、放牧、砍柴、摆摊设点,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采集野生植物;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
此外,《办法》还明确,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国有林场可以根据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盘活森林资源,可与国有企业或者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开发林产品,发展林下经济及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特色产业。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时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三个保有量为基础指标,森林生态功能为核心指标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在经营管理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上的大型国有林场设立执法点。
据悉,2016年以来,云南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经过4年多改革实践,云南国有林场改革主体任务全面完成,全省国有林场由改革前不同类型的203个优化整合为141个,管理林地面积6187万亩(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15%),森林覆盖率达80%。(完)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