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7月9日电 (索有为 曾洁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通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被告人陈旭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对陈旭等33人维持原判,一名被告人因立功予以改判。
2019年10月21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旭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1年起,陈旭通过买地、租地、占地建房出租,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进行敛财。2012年6月起,陈旭利用担任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治安队长的职务便利,纠集亲属、宗亲、同学、朋友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旭与组织成员垄断关埠镇长途客运市场,设卡拦截、恐吓过往客车,要求客车必须到其运营的汽车客运站内上下旅客,缴纳相关服务费,又强迫各售票点与其分享售票利润。该组织还实施开设赌场、串通投标、违法占地、毁损榕江堤坝建房、放高利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陈旭等人一审判决。鉴于上诉人陈楚生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遂将刑期从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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