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锡林郭勒7月15日电 (记者 张林虎)1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获悉,海某某特大涉疫情诈骗案宣判,海某某获刑14年。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海某某看见朋友圈有人发布销售体温枪的信息,遂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在无体温枪货源渠道的情况下,海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上了宁夏购买体温枪的李某某,为取得李某某信任,海某某将自己不常用的微信更名为“刘某某”,将“刘某某”与自己商谈订购体温枪的聊天记录发送给李某某,并且采用邮寄假包裹告知其虚假物流发货信息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信任,李某某陆续给海某某转账货款1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海某某除了疫情期间诈骗141万的犯罪事实外,还谎称自己能低价买到煤炭,以与他人合伙投资煤炭的名义骗取杨某某、阿某某100余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将非法所得退赔3名被害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