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规定:家暴受害人面临安全威胁 旁人应报案

2020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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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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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广州7月28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28日提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与草案修改一稿相比,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对相关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为做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减少社会上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误解,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内容: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二稿还吸纳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建议,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完)

【编辑:白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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