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2020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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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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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注意分户的合理性, ——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当年保障不足的,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如下: ——计划指标单列。

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中新网7月31日电 据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消息,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 通知提出计划指标单列、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控等五方面要求。

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 【编辑:李季】 ,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年底实报实销,要严格落实,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保障户有所居,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通知,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没有村庄规划的, ——加强规划管控,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不得随意改变,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没有村庄规划的,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已有村庄规划的,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严格落实,提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已有村庄规划的,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尽量少占耕地,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尽量少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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