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微信免费不等于出租免责

20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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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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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微信免费不等于出租免责

  张淳艺

  “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高价收微信,不想卖的可以租,一天180元”……近期,一些朋友圈、微信群里出现了类似“广告”。“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人贪图小利,把自己的微信号出租给别人,这些微信号大多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8月4日《北京青年报》)

  在一些用户看来,微信号原本就是免费注册的,出租微信号既可以轻松获利,又没有什么风险。即使微信号拿不回来了,大不了重新注册一个就是。这种天真的想法是要不得的。

 

  用户出租微信号,不仅面临微信账号丢失、个人信息泄露、账号资金被盗等风险,更可能因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行为,导致用户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利不起早,不法分子之所以出钱租用微信号,看中的就是微信号的朋友圈资源、支付功能等可以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这些租来的微信号主要用来发布虚假广告、色情和赌博信息等,或者把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以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

  在注册微信账号时,用户和微信平台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就明确约定,微信用户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微信账号。不过,不少用户不会仔细看平台的服务协议,还有的明知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但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私底下出租账号,微信平台又不知道是否本人在使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出租牟利。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租用微信号从事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最终都会落入法网,出租方自然会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注册微信号免费,不等于出租可以免责。眼下,有必要加强普法宣传,让“出租微信号可能违法”深入人心成为常识。一方面,微信平台应加大风险提示力度,不仅提示不得租用、转售微信账号,还应引用法律条文,一针见血指出存在的法律风险。除了服务协议外,还可以探索推送消息、登录提醒等方式更明确地告知,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出租微信号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警示公众抵制蝇头小利诱惑,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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