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守护考生“前途安全”
■ 社论
将冒名顶替上学纳入刑法中,有利于规范招考秩序,维护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
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又有新进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举行,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的首次现场记者会。会上,法工委发言人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关于冒名顶替上学入刑问题,早已成为社会讨论热点。从“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到“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个中无不充斥着违法乱纪的影子,尽管事后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但仍激起公众的强烈不安。如何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乱象,成为亟待正视的课题。
早在今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与之前的公民建言、代表委员“个人”层面建议相比,这次的官方公开表态,意味着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已正式纳入立法视线,而各方意见也将在法案起草中得到体现。
实际上,无论是从情理上看,还是从法理来讲,冒名顶替入刑都应该得到严肃对待。
公平是考试的基本前提,现在对很多人来说,高考仍然是改变命运的一条出路。因此,上大学不仅关系个人前途,也关乎家庭、家族切身利益。而冒名顶替他人上学,截留、盗取他人成果,毁人一生而成己之美,这种“昧了良心”的人和事,如不予严惩,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破坏。
而且,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冒名顶替别人上学,严重侵犯公民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亵渎的是国家公权力。既然侵害了法律保护的诸多法益,那些责任人员就当依法受到惩处。
当前,由于刑法针对冒名上学行为缺乏专项罪名,追究冒名上学者及其他关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而在以往的案例中,鲜有冒名上学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其他环节的责任人,也大多仅被追究政纪责任,担刑责的只是极少数。
即便是一些追究刑责的案例,各地法院在定性以及量刑标准上也存有较大差异。刑法针对冒名上学行为的调整不明或缺失,不利于消除违法者或潜在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公平。因此,有必要推动立法进程,尽快统一认识,形成规范。
本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酝酿过程中,最开始是没有冒名顶替上学入刑的,而被密集曝光的“招考”乱象,堪称推动国家立法的“催化剂”。其实,也应看到的是,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并非新鲜事,多年前便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更有代表委员接连多年建议立法。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仅14所高校公示清查结果,就发现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这足以说明严惩此类不法行为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冒名顶替上学,是社会公平的毒瘤,须尽快除之。立法着眼当下顽疾,顺应各界呼声,向冒名顶替上学乱象开刀,有利于规范招考秩序,维护教育权利,实现社会公平,而公民“前途的安全”也将因此更有保障。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