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花样推荐产品责任如何厘定
从代言人到推荐官体验官从录制推荐视频到直播带货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秦华民
7月24日,知名艺人杨迪就2017年帮忙录制宣传视频的两个网贷App涉嫌诈骗一事发文解释,并向受害网友道歉。
杨迪称,知晓此事后,他和同事收集和了解了情况,“一定会协助此次事件中被欺骗的用户追究到底!”并向因视频推荐而承受损失的观众致以歉意,最后喊话这两个App给网友一个交代。
然而,受骗的网友似乎对杨迪的声明并不买账。
近日,有网友在杨迪的微博下喊话:帮助有利网录制宣传视频可以,但请问有没有严格履行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应尽义务,对平台资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
在这些争议背后,是关于明星录制推荐视频时的身份认定和责任厘定问题。《法治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推荐视频受广告法制约
不能变换说法逃避责任
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介绍,明星等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责任,主要包括不得对没有事实依据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或证明;不得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广告被判构成虚假广告的,在特定情形下,对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李俊慧看来,对于明星为企业录制的非代言人身份视频,只要该视频内容对相关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推荐性质,就应该视为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的代言责任。其中,如果明星录制的类似视频没有收取代言费用,或者是在参与特定电视节目,按照节目组的要求,在节目中按照脚本读出相应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广告代言责任应由相应的制作者(节目制作)或发布者(内容播放单位)承担。
关于明星录制宣传视频的法律责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对《法治日报》记者解释说,明星以非代言人身份为企业录制宣传视频,在现行法律下可能被认定为两种身份,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其一是广告表演者身份。当商家委托明星录制视频宣传自家商品时,在广告法上,其宣传行为类似于在商品的宣传广告中进行表演的劳务行为,因此明星的法律地位可能被定性为广告表演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当商品出现问题时,广告表演者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应由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主承担。
其二是广告代言人身份。根据广告协会提出的标准,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广告中出现的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以自己的形象或名义为某个商品进行推荐的人,即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身份的,就属于代言人。
“从法律层面来说,明星为企业录制宣传推荐视频时,更多的目的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实现吸睛效应,但从实质上来讲仍改变不了其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依然需对其所代言的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通过变换说法逃避法律责任。”郑宁说。
同时,李俊慧认为,对于明星代言或者宣传金融类产品来说,一方面,应该按照广告法要求,甄别明星的代言行为有无违反广告法要求;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务的合规性问题,明星更应该谨慎代言此类产品,一旦所代言的产品被认定构成犯罪,如果明星确实不明知或应知,那么可以考虑让明星在收取的代言费范围内,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明星应对自身名誉或名誉商业化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避免明星效应被不法分子恶意滥用”。
直播平台出现花样称谓
实际身份为广告代言人
7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主播应履行代言人的责任与义务。
不少网友直言——明星们还敢直播带货吗?
但《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产品代言人、录制祝福视频等方式外,在直播带货盛行之后,在各个直播平台还出现了大量“明星推荐官”“首席体验官”这样称谓的角色,也就是明星推荐产品。
“为了规避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以及明星等开始刻意回避‘广告代言人’这五个字,使用‘形象大使’‘推荐官’等称呼。这种做法相当于挂羊头卖狗肉,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广告代言人。只要涉及推广商家或提升了商家产品及服务的美誉度,都可以认为是广告代言。明星不能一边攫取粉丝流量的红利,一边又在产品出现问题后撇清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