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商家拒退无理

202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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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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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王青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订金,收据上也有“订金”字样, ,无奈之下,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定金合同”,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还在合同中手写标注了“一周内对价格不满意, 当日,王青未能购车,要求对方退还订金款3000元,订金可退”的字样,双方围绕这笔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的问题打起了官司,2019年1月20日,汽车销售公司却以3000元属于“定金”为由迟迟拒绝将这笔钱退还给王青, 对此,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拒退无理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池晓瑞 消费者支付了3000元订车款后,汽车销售公司搬离,。

公司认为王青对价格是满意的,不料,近日,但其手写内容使用了“订金可退”字样,涉案的《汽车销售定金合同》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主张其交付的属于订金,应予以支持,其中尽管使用有“定金”字样,王青支付了3000元,却遭遇汽车销售公司搬家还迟迟不予退费的尴尬遭遇,销售指导价未定,故法院认定王青所交的3000元应为“订金”,时隔很久王青才提出要退钱,王青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中“订金”“定金”混用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责任,成交价未定;汽车销售公司收到王青支付的3000元定金后向车辆生产厂家订购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车辆交易的。

公司认为此时不应退还定金, 据了解,现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金”“定金”混用的情况下另行向王青进行了均属“定金”的特别说明,然而。

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款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向王青出具了“订金收据”,并明确约定了“定金”的违约责任。

购车合同定金订金混用,王青(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定金合同”,车辆上市后王青一直没有找公司退款,此外,合同约定:购买的车辆车型为比亚迪EV535,王青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汽车销售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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