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从“头”规划电动车安全管理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石涵琳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自此,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若出现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员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时未使用儿童座椅,加装座位、车篷、车箱、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等情况,违规者都将受到处罚。
《条例》填补了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为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职责 加强监管
数据显示,2019年7月,浙江非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500万辆,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拼装、无牌无证、乱停乱放等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问题。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上升,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安全问题已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必须严肃对待。
在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举行的《条例》宣贯会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合格评定处副处长毛锦林介绍:“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是《条例》的重要目标之一,新国标和3C认证实施以来,浙江省的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监管是今后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希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一定要引起重视。为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浙江境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以产品认证证书为例,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在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否则无法获得此证书;若不符合标准,则该电动自行车无法售卖;若购买到因无证书而无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有权退货或退换。
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金国华指出:“要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生产新国标要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和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要算好安全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得生产认证证书。”
除生产销售商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责,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过程变成一个多方协作的过程。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需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交警近日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店的监督。若出现车牌与车架号不对应,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与合格证上的状况不对应,店内存在假牌照、不再发放的备案牌照等情况,电动自行车店的负责人都将受到处罚与调查。在监督过程中,杭州市交警称:“我们会对每辆车的生产出售情况追溯源头”。
整治问题 严格执行
《条例》提高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处罚力度,更增强了执法震慑力,对头盔佩戴、电动车改装、电动车通行、电动车停放、电动车号牌使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处罚规定。
“无盔”上路是交警检查的重点之一。据数据显示,2019年,宁波市、嘉兴市通过现场查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43.69%和61.54%。
早在今年4月起,全国各地就开始实行“一盔一带”行动。但据杭州交警反映,在《条例》实施前,杭州的头盔佩戴率为94%,这也就意味着在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带而不戴”“戴而不扣”“大人小孩只有一人戴”等行为依然存在。而《条例》的实施能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头盔佩戴率。
《条例》实施当天,杭州交警共查处未佩戴头盔、未使用儿童座椅高达5929起。除此之外,还有伪造、变造、冒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52起,电动自行车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12起,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加装83起,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骑快车道、停车越线、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7673起。一天之内,被查处的违规事件数量共计超过1.3万起,这体现出杭州市交警严苛执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