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解决防艾瓶颈问题再作突破
“医疗机构有权告知患者配偶”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吗
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这一新条例中的多项新突破,让一些人担心,艾滋病感染者和其隐私会泄露,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事实上,早在2004年3月1日,云南就出台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这一国内第一部针对本地禁毒防艾形势需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多项重大突破,比如,向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交换,在宾馆、桑拿、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等。这些曾引起质疑,认为是对“吸毒和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纵容”。
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云南的地方性法规是对传统理念的重大突破,表明了政府和社会正视艾滋病,本着对国家和公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将防艾工作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10余年来,云南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从艾滋病流行的全国“重灾区”变成综合防治的示范区。
“巩固艾滋病防治工作成果,一些成功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指出,新修订的条例对解决云南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瓶颈问题再次作出了突破。“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明晰规范和一些首创性探索”。
医疗机构的告知有效降低了艾滋病在家庭内的传播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医疗机构有权告知患者配偶”的规定,社会关注度特别大。有人认为,艾滋病不是法外之地;有人担心,个人隐私会被泄露。
对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黄旭东表示:“单独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感染者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应错误理解为‘公开’。”
他指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云南新增加的此条款是根据这一条制定的,与上位法并不冲突。此外,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患病信息。
“也就是说,在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健康的考虑,医疗机构有权告知。”黄旭东说,这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个人权利和公共健康的关系。如果个体享受权益保护的同时,却拒不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其有或将威胁、危害到其他人甚至大众的健康权益,医疗机构有权这么做。但医疗机构在告知时是有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云南新修订条例中专门规定,对艾滋病信息资料实行保密管理,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
“条例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了其配偶或性伴侣的健康权利。”黄旭东说。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防治艾滋病局局长陆林也指出,此前,云南通过这一措施,有效降低了艾滋病在家庭内的传播。他提供了一组数据:2015年,云南省单阳家庭的传播率为0.72%;2020年降低到0.34%。“也就是说,1000个单阳的家庭有3个阳转,比2015年减少了一半,云南现在单阳家庭的家庭内传播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一半。”陆林分析,如果再加上性伴侣的数字,这一规定能有效降低家庭内和性伴侣之间的传播,更好地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是对感染者本人和家庭的保护。
经营性场所服务人员的健康是公共安全的保证
新条例在明确自愿检测艾滋病的同时,也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老年人健康体检内容”“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为公民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对此,一些人担心扩大检测范围,如检测出HIV阳性后,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失去就业机会;一些人认为,这些规定与条例中明确的“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