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4月9日电 (记者 李韵涵)记者9日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吴某、康某、邹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10月,邹某和康某因认为萍乡的冰毒质量很差,商量合伙购买甲基苯丙胺一起贩卖。后康某到吴某家问其能否搞到毒品,遂与吴某商量好一起购买甲基苯丙胺到萍乡贩卖,康某负责销路,吴某负责货源。吴某通过其“狱友”陈某(侦查机关称在逃)联系到湖南邵东卖家,谈好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并且由吴某通过微信支付了0.5万元定金给陈某。
后吴某、康某、邹某携带筹集到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乘坐邹某雇请的小车去购买甲基苯丙胺。到达邵东县后,康某与邹某取款1.8万元,并凑足2万元放入装有15万元现金的纸袋中。陈某到达后,康某又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万元毒资给陈某。随后吴某单独和陈某乘坐小车到达交货点附近。吴某按一黑衣男子指示,在一辆后八轮货车车轮上拿到一个包裹后,乘小车与康某、邹某会合并将包裹放入康清单肩包中返回萍乡。
凌晨5时许,吴某等三人在高速收费站被当场抓获,经称量和鉴定,从康某包中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99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1.9%;从邹某包中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康某、邹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998.87克,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吴某、邹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吴某有多次前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邹某提出上诉。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