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诈骗当地一开发商,吉林市的张女士被羁押126天,后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月9日,澎湃新闻()从张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处获悉,6日,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审查张女士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吉林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该院审查查明,2011年,张女士经他人介绍与刘先生结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间,张女士多次借款给刘先生用于永吉县上佳锦园小区建设,刘先生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间,张女士与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佳公司永吉分公司先后出具710万元和1323万余元购房收据,并到永吉县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
张女士于2014年5月19日向永吉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佳公司及其分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经永吉县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后均裁定维持原判决。2018年7月,刘先生将涉案部分房产钥匙交予张女士,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
刘先生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并控告张女士涉嫌诈骗犯罪,后侦查机关以张女士涉嫌犯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市检察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女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
张女士认为,永吉县人民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新宇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