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不能违反“上位法”

202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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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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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不能违反“上位法”

  据报道,重庆女孩邹蜜大二时因车祸导致下肢残疾,但她凭着努力拿到国内外两所高校的硕士学位,目前是某英语培训学校的培训人员。为适应行业规范,她参加了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通过了笔试和面试的她却因下肢残疾,被卡在体检环节。邹蜜称,拿不到教师资格证,自己就将失业。

  对此,重庆市教委教师资格证认定中心回应称,当地教委与卫健委共同制定了相关标准,邹蜜由于下体残疾不符合现行的体检标准,无法拿到教师资格证。

  涉事女孩努力跟命运抗争,却很难走出现实的围困,可这本是无谓的困境——我国《教师法》从未规定残疾人不能当教师,仅规定当事人“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条例》也没有禁止。但自从2000年9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颁布,规定各地可自行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后,就像部分残疾人所反映的:“从那时开始,感觉残疾人当教师的机会大大减少,残疾歧视愈演愈烈”。  

  早在10年前,就曾有588名残疾教师致信教育部,要求消除残疾人歧视。如今,10年过去了,网络教学更发达了,智能轮椅更安全了,但歧视性体检标准还是“绊倒”了邹蜜。

  当地表示,邹蜜不能通过体检,是“体检有规定”。但红头文件再大,也大不过国家法律。1990年公布、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要明白,教师资格证和教师选聘的体检,应和当事人履行教师职责密切相关。邹蜜作为一名残疾人,考试、面试都已顺利完成,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当地有关部门本应给予特别扶助,而不是阻碍。

  从现实情况看,邹蜜拥有两个外语相关的硕士学位,其培训英语的效果也很不错,学生愿意听,哪怕坐上轮椅,她依然是一名优秀的老师,并没有影响其教学培训。

  可以说,邹蜜以其努力和毅力,证明了下肢残疾没有影响其履职。那些地方红头文件里不合适的规定也该改改了——最起码,别让体检要求“绊倒”残疾人正当权益。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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