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
结果不幸溺亡,。
另外。
尽管南乡菜馆不含垂钓项目,沈某在朋友处吃饭并饮酒, 【编辑:王禹】 。
计219840元,随后沈某便自行在该鱼塘钓鱼,沈某此前并非在南乡菜馆处饮酒,10月23日中午,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当专业人员将其从鱼塘中打捞上来时,该饭店是否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便询问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本案中,现卞某、沈小某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评判标准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认为饭店对顾客的先行行为不具有保障义务,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故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容易出现同情弱者的倾向,沈某在该鱼塘里钓鱼,但殷某仍向其沈某提供了鱼竿和面粉,众人报警,沈某来到南乡菜馆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酒后垂钓不幸溺亡索赔无据驳回诉请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敏 葛荣贵 沈某在其他地方饮酒后,认为其未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案涉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同时,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饭店并未收取相应费用,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 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将南乡菜馆诉至法院。
等待中的沈某想去菜馆鱼塘钓鱼,当天下午14时许,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尽管相关法律规定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求南乡菜馆对沈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南乡菜馆对其先行行为也不具有保障义务,后因无法与沈某取得联系,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沈某在镇江某地的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 2019年10月,来到某饭店的鱼塘中钓鱼,亦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其人身安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沈某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