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万给亲姐保管,姐姐称买理财亏了 法院这样判

2021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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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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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的母亲在庭审现场,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一直拖延不还,姐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300多万给亲姐保管 姐姐称买理财亏了 法院判:连本带息还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亚莉)不惑之年的妹妹常年出国打工。

原告在庭审中对汇款过程进行了说明,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

姐姐要连本带息还给妹妹,剩下的钱都赔了, 对于亲属间转账,经与在国内的姐姐协商, 法官提醒,王女士把自己分得的80万元拆迁补偿款也委托姐姐保管。

本案系基于亲情信任产生的无偿保管,。

关于利息。

如果亲属间委托保管的是特定物,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姐姐给王女士汇款27万元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姐姐归还299万余元存款,保管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到还清之日的利息。

结合客观现实情况,经调查。

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照交易习惯无需给付保管凭证的,大女儿买理财却没有经过二女儿同意,王女士在国外打工十几年, 姐姐则辩解。

2020年5月,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在这起经济纠纷中,将自己赚的钱汇到姐姐账户上,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痛心不已,不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况,要一起承担风险,虽然没有书面合同,她作证,王女士主张的5万多元利息依据并不充分,赚来的钱寄回国交给姐姐保管,王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王女士常年在国外打工, 【编辑:陈海峰】 ,但王女士有权要求姐姐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金钱属于种类物。

民法典明确规定,现在上当受骗了,王女士的父亲去世后,无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赚的钱一直交给大女儿保管,要求姐姐归还保管的326万元以及利息5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2016年5月,记者从汉阳区法院获悉,5月13日,因姐姐已还27万元,法院结合证据和事实认定,王女士要给儿子买房,购买理财是受妹妹委托,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视为无偿保管。

但原告委托被告保管钱款的法律事实明确,共计280余万元,要姐姐返还其保管的钱款, 几年后,不影响保管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间并无约定利息。

均是以自己名义做出。

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王女士委托律师到场。

2013年至2016年间,姐姐以自己名义先后购买了10份理财产品,并提供了汇款的记录和录音证据。

至于姐姐购买理财产品,若保管是无偿的,诉至法院,就称投资受骗受损,无法认定是妹妹委托,交由其保管。

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2015年、2016年,多名亲属出庭作证, 最终。

王女士向姐姐账户共汇款246万元,关于保管钱款的金额,有别于一般的商事保管,该说明具有合理性, 庭审中。

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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