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支付伤残补助,用人单位以超出停工留薪期2个月不工作为由,解雇了工伤农民工。律师指出,将依规养伤说成超期旷工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赔偿而使用的一贯伎俩。这种谎言拿到法庭上,马上就会被戳破。
停工留薪期8个月和6个月有啥区别?对于黑龙江籍农民工刘明来说,这之间差了10.3万元的“差额”。明明可以养伤8个月,用人单位非说最长6个月,还以旷工2个月为由解雇了工伤农民工。
将依规养伤说成超期旷工是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赔偿而使用的一贯伎俩。而这种谎言拿到法庭上,很快就被法官戳破。
4月30日,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用人单位北京某保安公司大连分公司败诉,给付刘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7万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万元。
用人单位混淆概念,辞退农民工
2019年3月3日,刘明到北京某保安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10天后,他在晨跑中摔倒受伤,被送到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被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不完全性撕裂、左膝半月板损伤。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膝关节多发性损伤为8个月,遂养伤至2019年10月。
2019年10月16日,刘明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裁决2019年3月3日~10月1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2月26日,刘明被认定为工伤。受疫情影响,劳动能力鉴定期限较长。2020年7月29日经鉴定,刘明停工留薪期满,为9级伤残。
见公司迟迟未安排工作,2020年9月13日,刘明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公司的辞退通知书。
公司表示,已在2020年2月1日将刘明辞退。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根据《目录》,半月板损伤是4个月,韧带撕裂没有列入目录。根据《大连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组织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是6个月,而刘明休息了8个月。根据《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员工年度累计旷工五天即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双方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及后续赔偿差额的争议开始。
法院明确概念,为农民工维权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认为刘明是“旷工”不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按公司的说法,刘明拿不到这两笔钱。由于公司没缴纳工伤保险。算下来,两笔钱共计7.6万元。此外,还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7万元。
没办法,刘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此案。2020年9月18日申请仲裁,刘明胜诉后,反被公司诉到法庭。
停工留薪期是6个月,还是8个月?4月3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对刘明的病历、受伤部位进行持证。
审判员李子林详细解释了“膝关节多发性损伤”。《目录》关于“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中规定了5种损伤,包括“半月板撕裂(4个月)”和“膝关节多发性损伤(8个月)”,《目录》中关于后者的文字表述为膝关节(骨、韧带、半月板),解释应为人体膝关节部位中骨、韧带、半月板任意两处及以上损伤,构成多发性损伤。因此,刘明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是8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如何确认?
“公司实质上混淆了‘疾病诊断’与‘受伤部位’两个概念。”李子林说。《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的诊断结论和《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书》中的伤情介绍不是《目录》中的受伤部位,相应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同,而很多农民工不知道这其中的区别。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说白了,不是企业说几个月就是几个月,而是应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抓住了农民工不会正确解读法规法条,故意混淆,妄图少赔偿、不赔偿。”王金海说。遇到这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遇到拒不给付相应待遇的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