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大连6月3日电 (王景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3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依法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司法机关在非法捕捞作为上游犯罪未得到有效查处的情况下、对下游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海警全程侦办此案, 该案对今后侦办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
2020年6月,黄海、渤海正值海洋伏季休渔期。当月19日,嫌疑人王某某、于某在驾驶运输船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期间,被辽宁海警局栖虎舰在大连庄河海域依法查获,现场控制组织参与者6人,查扣渔获物97075公斤。
押解该船返港后,海警机构迅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调查,并立即开展集中审讯及现场取证工作,经过多轮深入调查和政策攻心,嫌疑人最终交代了犯罪事实和同案的非法捕捞渔船。可就在执法人员按照船名船号找到船籍港时,却发现所谓“同案”渔船均停泊在港,且案发期间并未出海作业。
案件侦办就此陷入僵局。一方面,真正的同案渔船涉嫌“三无”“假牌”“套牌”,此类船舶流动性大,机动性强,搜捕归案难度大;另一方面,本案实际情况与“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传统解释存在差异。
针对此种情况,海警机构在积极增配海上搜捕力量的同时,第一时间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前介入,靠前监督指导。数月以来,经过多方多轮磋商、论证,并最终达成一致。办案方认为,虽然上游罪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犯罪行为未得到依法查处,但通过现有证据可以印证捕捞船的非法捕捞行为,且多条作业船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均已达到非法捕捞犯罪立案标准,间接证实上游非法捕捞犯罪成立,事实清楚。
在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后,庄河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下同);判决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