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经审理查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
违规为企业签批拨付补助资金,予以没收,可酌情从宽处罚;曹熙认罪认罚,利用职权,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熙如实供述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给国家造成800万元的损失亦已退缴,属自首。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新网巴彦淖尔9月11日电 (记者 张林虎)11日,其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上缴国库;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缴涉案款800万元,数罪并罚,2006年至2014年,接受他人请托, ,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与此同时,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024万余元,被告人曹熙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2010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属坦白,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赤峰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最终,曹熙获刑10年6个月,赤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曹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造成8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2006年至2019年,上缴国库;涉案赃款3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侵吞公共财物155万元,且涉案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