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追打商贩,商贩用刀划伤城管”案,13日重庆警方认定商贩杨漓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因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警告处罚,城管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予以行政拘留。
14日,杨漓告诉新京报记者,她认同警方的调查结果,已在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同时希望打人者能补偿医药费及经济损失并向自己道歉。律师徐昕认为,警方对女摊主正当防卫的认定,传递了“无论是老百姓还是政府执法,均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否则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治理念。
女商贩被追打,持刀划伤城管队员
9月7日9点30分许,重庆涂山镇东海长洲小区内的水果店“7点生鲜”的店主杨漓正在忙碌。店外两排垒起来的果筐延伸到了人行道上,上面铺着案板,摆着葡萄和猕猴桃。
此时,涂山镇城管执法大队正在对东海长洲片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执法。监控视频显示,9点37分,身穿蓝色制服的城管队员将放葡萄的案板抬入,放在店内的过道上。杨漓对他们说:“水果掉了你要赔”,一名执法队员表达不满:“那你怎么不自己过来搬?”
争吵逐步升级。杨漓将一个白色水果筐捡起,砸至对方面前。警方发布的通报显示,这一行为导致29岁的城管队员杨某桥右手被划伤。视频显示,这名戴着口罩的城管队员抬起右手看了一眼,随后指向女店主:“你再砸一下试试”。
9点39分16秒,在杨漓转身准备进店的瞬间,杨某桥连续3次挥拳,打向杨漓的背部、肩部和头部,其中一拳打掉了杨漓的眼镜,并进入店内追打。身后另一名城管队员尝试拉住杨某桥,但没有成功。
9点39分22秒,杨漓从身前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刀,转身朝杨某桥猛砍。杨某桥左手手部可见血迹,一把抓住了杨漓拿刀的右手。
两人被拉开后,杨某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警方通报显示,他左手有多处切割伤及肌腱、神经断裂伤。杨漓则被派出所警察带走。
警方通报:女商贩系正当防卫
9月13日,重庆南岸警方通报,认定水果摊主杨漓在被追打过程中,挥刀致他人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城管队员杨某桥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杨漓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警告处罚。
14日,杨漓告诉新京报记者,她认同警方的调查结果,已在警告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同时希望打人者能够承担自己的医药费以及店铺经营的直接损失,并向自己道歉。
目前杨漓仍在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住院,已不再呕吐,能正常进食,但头部仍有轻微眩晕胀痛。诊断材料显示,杨漓被初步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杨漓回忆,事发后自己被带进派出所做笔录,因一直有头晕和呕吐症状,警察打了120将她送往重庆第五人民医院。当日晚间,她获释回家。8日,因症状未减轻,她自行进入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住院治疗。
26岁的杨漓和丈夫有两个正在上一年级的小孩,这家叫“7点生鲜”的水果店已经营三年。入院后,杨漓担心店内存放的水果损坏将造成损失,她希望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律师解读:执法也需严格遵守法律
此案再次引发关于“正当防卫”的讨论。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刘玲分析,视频中可见城管人员先行动手殴打女商贩,属于“不法侵害”。女商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目的是为了免受殴打,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目的等认定条件。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直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点。刘玲说,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看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刘玲表示,本案中女商贩的防卫行为在合理限度内,城管手部受伤也不属于重大损害。
法学教授、律师徐昕表示,过去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理解上存在偏差,不重视区分不法侵害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的性质,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认为是打架斗殴;另外就是“唯结果论”,即认为只要造成了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这导致一些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地认定为双方互殴或者防卫过当。
徐昕认为,9月3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堪称正当防卫的“游标卡尺”,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