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谎称承揽雄安新区加油站诈骗千万获刑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承揽雄安新区加油站,帮人安排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以及解决小吃店拆迁等事由,骗取他人钱款近1000万元。1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日前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男子刘某、姜某有期徒刑15年与有期徒刑11年。
54岁的刘某案发前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法院查明,2017年间,刘某和姜某冒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张某、王某对二人办事能力的信任后,实施了以下一系列诈骗行为。
2017年3月间,刘某以帮助解决被害人张某所经营的位于东城区南锣鼓巷红宝鼎餐厅腾退事宜为由,骗取张某30万元;2017年4月间,刘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承揽河北省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护栏维护工程为由,骗取王某300万元;2017年4月间,刘某以帮助张某承揽河北省雄安新区高速公路两个加油站的经营权为由,骗取张某500万元;2017年3月至4月间,姜某以帮助安排被害人王某到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为由,骗取王某1191250.49元;2017年4月至7月间,姜某与刘某虚构帮助解决被害人张某所经营的位于崇文门内大街小吃店拆迁事宜为由,由姜某骗取张某20万元。上述诈骗款项分别被刘某、姜某用于个人投资或消费等。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姜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1万元。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表示,在上述事件中已经进行了运作,将部分钱款转给了案外人,事情没有运作成功,源于受害人后续资金不足等,两人并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涉案部分钱款被刘某用来偿还以前的债务,在案的录音及鉴定意见证明,刘某明确告知被害人其在国安委任职并与领导关系密切等,法院对两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