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意外落水身亡,追赶者是否担责
此案最近余姚法院判了:追赶行为没超出必要限度,就不应担责
本报讯 宁波余姚一女子偷摘别人地里的南瓜,被瓜农发现后落荒而逃,不慎落水身亡。事后,逝者家属将瓜农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钱报·小时记者昨天从余姚市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判决。法院判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此案发生在2019年,安徽籍女子方某同丈夫姜某某、儿子姜小某在余姚生活。方某听说附近朗霞街道某村子地里的南瓜没人要,可以随便摘,便动了心。
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某前往采摘。这时,南瓜种植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南瓜,遂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
慌乱之下,方某拔腿跑进附近一家喷涂厂内。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却没有发现小偷的踪迹。
一众人随后离开现场。
当晚9点,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便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某的尸体。
事后,死者家属姜某某、姜小某将瓜农沈某某及沈小某告上法院。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追赶导致方某害怕而逃跑,慌乱中到处躲藏结果不幸落水溺亡,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1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场人员反映,在发现方某偷南瓜时,两被告站在田道上,与之保持一定距离,并未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未威胁其人身安全,只是质问其为何偷南瓜。
现场监控显示,方某于当日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驾驶三轮车于15时12分52秒进入厂门,前后相差十几秒的时间。结合喷涂厂负责人及员工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监控录像,两被告进入厂区后被厂区负责人强制退出了厂门,民警到达后开展搜寻,但并未发现方某,监控也未拍摄到她溺水的过程。
经现场勘验后,方某溺水的池塘,从厂区内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且此处堆满杂物,只能侧身而过,但通到池塘有半米宽的台阶,不足以因慌不择路失足落水,事发时厂区内有二十多人,即使方某不慎落水,只要大声呼救也能及时得到救援。
原告姜某某、姜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死者溺水系因暴力追赶所致,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失主不存在暴力追赶,且无需对偷窃人意外溺水死亡承担责任。失主追赶小偷,是法律赋予个人的自力救济权力,只要追赶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不应追究失主的相关责任,因为法律鼓励每个公民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