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
律师送钱“不是行贿”?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黄孝光
发于2021.7.19总第1004期《中国新闻周刊》
6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永一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决书描述了这样一段行贿情节:2014年5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请托孙永一,寻求案件办理上的帮助;2015年3月,她替案件当事人转送了10万元给孙永一。
“我认真研究以后,认为中院判决确实存在严重不公正,为公平正义应该去帮一下。后来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对的,这个公司的案件最终通过再审胜诉了。”陈静说,一年后,替朋友“转送了一份礼物,当时确实不知道里面有10万块钱”。
这是陈静替自己的辩白。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在公众号撰文批评了律师行贿现象,并点了陈静的名。随后,陈静尝试联系吴丹红,并讲述了以上送礼“内幕”。
“10万块钱可是很厚的一摞,有2斤半左右重,这个形状和重量能够感觉出来。你觉得是什么礼物呢?”吴丹红助理反问。陈静称,朋友说是从国外带的酒和烟;她没有亲手转送,而是让司机送到孙永一的车上,“给法官转送礼物也确实不合适,很懊悔”。
此事只是判决书中披露的孙永一众多受贿事项中的一起。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孙永一24年间共收受50人贿赂,总计549万余元,其中有24名行贿者是律师。此前,济南市济阳区法院于今年2月8日宣判了另外两起受贿案件:济南中院原执行一庭副庭长乔绪晓受贿约112万元,37名行贿者中律师有24人;济南中院原执行三庭副庭长戴伍建受贿137.4万元,36名行贿者中律师有16人。
同一个法院接连三起法官受贿案被曝光,涉案律师多达数十人。但不少被点名律师并不认可“行贿”定性,正如陈静所自辩:“判决书简单的白描隐藏了事实详情。”此事在律界引发的争议和讨论持续不断。
“我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打招呼”
陈静给孙永一“送礼感谢”的案件,是一起股权纠纷案。
孙永一案判决书提到,2014年5月,孙永一接受陈静请托,为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华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孙永一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陈罕频转送的10万元。
吴丹红检索了润华公司在济南中院涉诉的案件,发现只有一起案件是对该公司不利且通过再审改判的,即济南中加泰乐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加公司)起诉润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
2010年中加公司一审败诉,2011年1月济南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润华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润华公司随后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向济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均被驳回。然而2013年4月,济南中院突然决定再审此案。2015年1月5日,济南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我们本来以为案件已经板上钉钉了,但是2012年李勇从山东省高院副院长调任为济南中院院长,他以院长发现审判有误名义要求再审,让孙永一具体操办。”中加公司负责人王启波说,再审后有认识李勇的中间人牵线,提议买幅画送给李勇,但被王启波拒绝了。他曾于2019年发文控告李勇及其领导下的审判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罔顾事实,为原审被告翻案,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当年10月,李勇在山东省高院副院长任上因涉嫌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等问题被查。
再审过程中,中加公司对再审程序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直接作出再审裁定,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吴丹红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再审从2013年持续到2015年,陈静的请托是在2014年5月,正好是在再审期间。她行贿的时间点也非常敏感,正好是再审判决两个月后。”吴丹红认为,陈静的行为构成行贿或共同行贿。
“我当时是出于正义感想帮助实现公平正义,所以打了一个电话,当时就打了一个电话。”陈静在与吴丹红助理沟通时称,“2014年的事,并不是我代理的案件,我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打招呼。”
王启波还发现,通过陈静送给孙永一10万元的润华公司负责人陈罕频,是陈静律所的客户,在多起诉讼中委托陈静所在的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而陈罕频又于2019年成为济南中院首批特邀调解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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