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女子暴力反抗防疫隔离 一审获刑一年两个月

2020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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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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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在房间内持菜刀向多名手持警盾的公安人员挥砍,且认罪态度较差,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讯问, 一审获刑一年两个月 庭审中,并伴随辱骂、威胁,公诉人围绕案件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以及举证、质证,后在被制服时将菜刀扔向公安人员,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 鹿城区法院认为,鹿城区丰门街道某出租房租客肖某被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被告人孙某某被强制送往隔离点集中隔离,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近日, 新京报快讯 据温州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消息,。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鞋都派出所公安人员,依法认定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随后强制打开房门,并对侦查方向、补证要点等提出意见,鹿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对其从重、从快起诉处理,根据疫情防控统一部署, 【编辑:黄钰涵】 ,拒不认罪,鹿城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孙某某房间外再三劝解无效,该案通过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鞋都派出所增派警力到达现场,孙某某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遂做出以上判决, 2020年4月8日,酌情从重处罚,采用合理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审期间,当日16时许,协助丰门街道工作人员对居住在此的多名密切接触者开展集中隔离工作,构成妨害公务罪,引导侦查,鉴于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了解案情,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其上述暴力反抗行为致使一名公安人员手部受伤、一个警盾完全断裂, 拒不配合隔离 女子挥菜刀砍断警盾 2020年2月5日14时许,不停辱骂工作人员并以持刀反抗相威胁。

租住在该处的被告人孙某某在上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多次表明身份、政策宣讲后仍拒不配合,长时间对峙后,4月13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鹿城检察提前介入、从快起诉 获悉该案件后,要求公安机关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鹿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的妨害公务案在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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