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暑期里的危险请查收
又到一年暑假时,暑期生活丰富多彩,然而与此相伴的是,由于脱离学校监管,孩子的自主时间增多,如果家长监护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为提示家长、学校、社会和未成年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暑期安全预防,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暑期安全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作出提示。
案例一
水库打闹儿童溺亡
暑假某日,小A、小B提议去村子附近水库游泳,同学小C(事发时均为13岁)虽不会游泳,仍同小A、小B前往水库。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三人开始均在水库浅水区戏水,之后小B、小A到深水区游泳,小B在从深水区接近浅水区时,与在浅水区的小C打闹,二人不慎掉入深水区,小C溺亡。
事发后,小C父母将小B、小A以及水库的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水库管理者、小B、小A分别应承担50%、10%、10%的责任,判决小B、小A的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水库管理者赔偿17万余元后,三被告均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说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B、小A明知小C不会游泳仍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C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案水库距村庄较近,无专人看管亦无其他防护设施,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水库的所有人对水库负有管理责任,对小C的死亡亦负有一定民事责任。小C虽是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10岁以上)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B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三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
儿童乐园玩耍受伤
2016年7月某日,6岁的小D在其父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邻居(系成年人)带领,与其他两名儿童至某公园的儿童乐园游玩。在园内玩耍时,小D从充气“八爪鱼”玩具上跌落受伤,其时带领人未随身看护,玩具周围亦未见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后小D即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小D家长第二天前往该游乐中心协商赔偿事宜,并在此过程中拍摄视频。因协商未果,小D家长将儿童乐园有偿经营管理者游乐中心及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经查,游乐中心与公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园将房屋有偿租赁给游乐中心使用,中心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如出现伤亡、游客伤害或其他事故,由该中心自行承担责任,与公园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游乐中心赔偿责任比例为70%,游乐中心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说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小D提供了门诊病历等就医材料、视频光盘等证据,能够认定小D在该儿童乐园摔伤的事实。游乐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八爪鱼”充气玩具经过质量、安全检验,儿童玩耍攀爬该玩具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其外围未见有护栏等相关安全保障设施,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D年龄较小,自身安全有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而其监护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成年邻居带小D及其他两名儿童至儿童乐园玩耍,且未在身边进行有效看护,故未尽到合理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减轻中心的赔偿责任,故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游乐中心赔偿责任比例为70%;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园对游乐中心负有管理责任,故对小D要求公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违反交规致他人受伤
暑期一天,程某驾车带其子小E(12岁)外出游玩,行至某公园西门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去上厕所,小E独自留在车中。在此期间,小E打开车辆左后门,撞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孙某。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交管部门认定,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小E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均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确定程某、小E为同等责任,孙某无责任。
孙某将程某、小E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程某与小E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程某及小E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法院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