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见8月8日《北京日报》)
曾经,作为缓冲与过渡,一些地方性控烟规定中确有“可内设吸烟室”之类的内容。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及公共场所控烟行动渐趋深入,相关规定的“修订版”已将这一内容排除在外。如此背景下,涉案商场仍以“老黄历”行事,可谓逆势之举,理应受到惩处。
不同于以往与控烟相关的诉讼活动,该案有两大看点:一是诉讼原告并非直接受烟草危害的公民个体,而是以保护“绿色发展”为己任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二是诉讼不是对公民个体健康权益保护,而是直指其对商场环境的污染和对不特定人群的健康侵权。
而该案的审理、判决,也传递出更多的“赔偿”“修复”意义,而非简单予以处罚。无论是原告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项诉讼请求,还是法院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都凸显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理念和治理原则。
此外,该案还向社会传递了“室内环境属环境保护法规定范畴”和“二手烟对公众健康损害被纳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的法治实践信号。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案中,被告方就以此作为规避责任和减轻赔付的辩护理由。事实上,烟雾总要通过排泄口向外扩散。有报告显示: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加装排风扇、空调还是其他装置,都无法避免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明确提出100%无烟环境的要求。我国作为该公约缔约国,理当遵循。随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逐步实施,人们期待有更多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绿色环境的公益诉讼维权,警醒那些懈怠控烟责任的“装睡人”和“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