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8月10日电 (谭伟旗)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10日介绍,该院近日依法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受某建设公司委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二期项目”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竣工结算,期间陈某雇佣146名工人参与施工,并约定由陈某支付劳动报酬。
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批次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于2019年8月逃匿、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陈某期限内整改,陈某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
后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上述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567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