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 大型企业更应构建职场反性骚扰合规体系
● 自然人故意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特定或相对特定的自然人从事与性有关的侵扰行为构成性骚扰
● 两性平等,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和发展等是一个企业预防性骚扰时应有的基本价值观
● 企业内部应该建立相关的职场反性骚扰合规体系,包括职场性骚扰的预防机制、投诉举报机制和处理机制等,通过这些职场反性骚扰合规体系,尽可能防止或及时处理已发生的性骚扰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杨轶男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仍在发酵。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集团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受到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和女同事在醉酒状态下有过度亲密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辞退,永不录用。关于他是否有强奸或者猥亵等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内部取证。
至此,从事件发生到张勇公布内部处理决定已经过去了14天。不少网友留言称,要不是受害女员工迫于无奈,自损名誉,打印传单,带着喇叭到公司食堂现场进行曝光,引起外界舆论对该事件的重视,此事可能还到不了大众眼前。
事件一经曝光,阿里巴巴的股票应声下跌,公司声誉也跌落至低谷,不少阿里在职员工也公开表达了愤怒,提出希望借此事件推动女性员工职场反性骚扰、反性侵制度的建立。
现行法中并无界定
性骚扰概念待明确
8月10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仍然高居各大热搜榜前列。
尽管目前警方尚未公布调查结论,但职场反性骚扰、反性侵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首起引发广泛关注的职场性骚扰事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将有关性骚扰规制的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项下,被视为填补了国内对性骚扰问题在基本法律层面的立法空白。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现行法中并无对性骚扰的明确界定。民法典立法时,立法者为了确保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未明确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但是却相对明确地列举了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据此可以认为自然人故意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特定或相对特定的自然人从事与性有关的侵扰行为构成性骚扰。”沈建峰说,对企业来说,为了更好地防止性骚扰,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可以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以明确列举特定性骚扰行为+兜底规定的方式,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介绍说,性骚扰实际上是一个学理性概念,是指任何能够引起性上的不受欢迎的言行举止,也包括与性相关的文字、图片等。目前在法律规范层面,确实对性骚扰没有明确的界定。
“未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是否要建立专门的法律,也是可以讨论的。”范围认为,职场的性骚扰一定跟工作场所密切联系,在理论上,职场的性骚扰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基于职位上的上下级关系而产生的性骚扰,可称之为交换性性骚扰,是指一方凭借权力,以答应录用、升职、提薪等为条件,强迫对方提供性回报,如果对方拒绝就不录用或者降职、减薪甚至辞退等;第二类是指在同事之间或客户之间产生的具有敌意的工作环境。
关于第二类,范围解释说,是指一方以不合理方式干涉对方的工作表现,或者故意让对方处于一种被胁迫、被敌视或者一个粗暴无礼的、淫秽的、令人觉得不安的工作环境中。“发黄色短信、讲黄色笑话属于典型的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受访专家认为,遭遇职场性骚扰,除了及时报警,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中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外,还可以向妇联、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投诉,向民间社团求助,获得他们的支持,出面协调处理或支持起诉。
职场猥亵屡见不鲜
取证困难鲜有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