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8月12日电 (刘小红)记者12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女子冬梅(稿件中人物均为化名)酒后溺亡,包括其男友在内的6名同桌就餐者被冬梅父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冬梅父母及冬梅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男友承担25%的责任,其余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
2020年3月4日,男友王二接女友冬梅(死者)下班后,相约小春(死者的弟弟)逛街,在闲逛过程中,邀约了大秋、小北等5人到某餐厅饮酒吃饭。晚上7点左右饭局开始,除大秋外,其余7人共饮啤酒三箱左右。
当晚8点40分,大秋有事先行回家,11点左右饭局结束大家准备回家。小北向东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门口打车,此时因姐弟二人回家方式各执己见发生争吵,于是王二安慰女友走在其余人后面,行至十字路口时,王二让其余4人打车回家,情侣二人向保德县外河畔方向走去,不一会儿冬梅就消失在了男友王二的视线中。数日后,在黄河某处发现已无生命迹象的冬梅。
事故发生后,冬梅的父母将其男友、大秋等人全部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与冬梅共同饮酒,未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从而与冬梅的溺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冬梅男友等人均认为一起吃饭、喝酒与冬梅黄河溺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预见本案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保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死者冬梅与被告王二等人共同饮酒吃饭,且饮酒过多,共同饮酒人应对其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王二、小北等人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也未及时将冬梅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冬梅的情况,对冬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尤其是王二作为男友,在其他被告离开后,其作为最后照顾女友的陪护人,让其酒后独自一人穿过大车道后误入黄河致死,在所有被告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冬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应预料到深夜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性。同时,冬梅的父母在女儿深夜未归时,没有履行好看管义务,对其死亡结果也存在过错。大秋因提前离席且未饮酒,无法预料到饭局结束后冬梅的状态,故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冬梅父母及冬梅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男友承担25%的责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