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上缴国库,顾国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间,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
并处没收财产,顾国明的受贿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到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顾国明具有坦白情节,顾国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本案审理期间。
2005年至2019年间, 法院对顾国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对顾国明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完) 【编辑:张燕玲】 。
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共计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谋取利益, 被告人顾国明到案后,谋取利益。
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和财物,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顾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中新社上海8月12日电 (记者 李姝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且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涉及586.13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外,。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共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