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锁车死”频现,处罚要加码防范要加强
“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件近些年屡次发生。据公开报道,仅在2019年就至少发生三起事故。有记者近日搜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这些案件其直接责任人多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普遍判刑三年且获缓刑。
在频繁发生的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致死事件中,一个个纯真可爱的孩子,经历了令人难以想象的高温炙烤和痛苦折磨悲惨离世,不仅让遇害者家人难以承受,也让所有人倍感痛心、无比惋惜。人们也在心底不断发问,为何类似悲剧一再重演,到底有没有办法加以避免?
幼童“车内死”事件不断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关键的,也是原本可以避免的,还是人为主观因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孩子们的宝贵生命缺乏敬畏,无疑是导致悲剧频发的“罪魁祸首”。
事实上,国家层面对此也早有明确要求。如早在2012年4月,国务院就曾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管用的安全措施,却总是被忽略。有章不遵、有责不尽、有教训却不吸取,这就难说是意外了。也正因为如此,这些事件才会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追刑责。不过,司法实践中所判的缓刑,还有不少免予刑事处罚,令其威慑力有所打折,也才因此有了这一个个的“马大哈”。
如此看来,一方面,是要继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检查制度,把相关规定细化为具体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执行机制,用制度来夯实安全责任。另一方面,也应视情提高司法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马大哈”们长点心。
此外,除了依靠人的责任心,还可借助不会偷懒、懈怠的技术手段。如为校车研发加装有人锁车报警、哭闹提醒设备,设计安装方便儿童学习使用的一键求救和简易开锁装置等。这些,也许要比耳提面命、三令五申管用得多。
□徐建辉(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