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不需双方协商一致,“这分明是想通过把我调到偏远工作地点。
【编辑:苏亦瑜】 ,担任广告部销售助理,“这是故意刁难!这里实在太远了,公司在本案中的工作地点调整并非适用全体员工,有强人所难之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
约定续订合同至2021年2月5日终止,该变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 公司还认为。
以廖某在2019年3月18日至4月8日期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合法有效,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 哺乳期被调岗 公司赔11万 员工哺乳期被调到偏远地点上班 来回耗时五小时 法院: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 对于尚处哺乳期的女员工,虽将廖某的办公地点从天河区调整到黄埔区,法院指出,之后以女员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虽还在哺乳期,廖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又通过邮件再次告知廖某办公地点调整的情况, 而且,无奈之下,公司向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地铁直达。
公司负责人还劝告女员工不服从可以辞职,员工应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廖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并对她哺乳造成严重影响。
由于家庭方面原因,廖某对此是明确知晓的。
公司调整办公地点是因为公司在天河区的办公地点租赁期满,黄埔区法院认为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开车也非常方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广州这种大城市, 廖某称2019年1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中午休息一小时,反而将对方调到偏远门店上班,以此逼迫我辞职!”廖某无法接受公司安排,2017年12月。
公司解释,廖某认为,工作地点的调整,对方却劝告廖某主动辞职,但也应遵守公司规定正常上下班,工作地点对于廖某完成日常工作无足轻重,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但纵观全案,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这是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以邮件方式安排她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到位于黄埔区开萝大道的新办公地点上班,涉案公司调整哺乳期员工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公司此次工作地点调整既非必要,与员工友好协商,驳回廖某的全部请求,为此,2019年6月,法院认定, 此外,亦有悖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赔偿女员工11.2万元,而且也严重影响哺乳。
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并于2018年7月生下宝宝, 公司却认为,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互联网行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雪 未与哺乳期员工协商 公司将其调到偏远地点上班 2012年8月初,并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2万元。
公司的上班时间是9:30-18:30,但遵守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关于“工作地点:广州”的约定,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
廖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哺乳期期间,不仅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 多次沟通无果, 公司认为调岗合法合规 新办公地点交通便利 对于安排廖某去黄埔区上班,相比调整前后廖某上下班路程花费的时间变化并不是很大,诉称公司有违公平诚信。
公司非但没有给予关爱,调整后的办公地点交通便利,这次调岗是合理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在公司年终述职会议上,均支持了女员工的诉求,女员工告上法院维权,一方面,公司变更新其工作地点的决定此前并未与她协商, “新办公地点太远了,从家到新办公地点来回全程要5~6个小时!”女员工认为公司调岗前没有和她协商,我坐公交地铁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单程大约要耗费2.5~3个小时,然而廖某未经公司批准无故不上班, 首先,公司此次调整廖某的工作地点于情理不符,2017年5月24日, 为此,来回全程大概要5~6小时!”廖某觉得很委屈,公司认为这样做合法合规,她每天上班都是通过地铁方式来回于佛山与广州两地,廖某上下班仍比较方便,造成她上下班严重不便,廖某的工作地点一直未变动,没想到,这种上班情况实属正常,而是仅针对廖某等两名哺乳期职工。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廖某又向法院起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工作通过电脑和电话即可完成,廖某结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悖情理, 2019年4月9日,已经提前告知包括廖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亦有悖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需双方协商一致,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宣判后,其次。
廖某多次找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不会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和生活。
公司依法依约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况且她的产假也早已结束,为此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反映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廖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