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被判无须支付违约金

2020
10-16

资讯

媒体
+
分享
评论
0
BD01 / 综合整理
A-
A+

谭某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与芜湖公司签订的,谭某的劳动关系自芜湖公司转移至北京公司,三方在《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中明确做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北京公司承继”的约定;谭某在职期间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不允许竞业限制协议的过度扩张适用,员工就应该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同年11月,两个月后,约定芜湖公司与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双方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由北京公司承继。

随后,基于芜湖公司与北京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集团”形式,并返还在竞业公司所获收益,北京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离职后入职了竞争性企业。

法官表示, 公司未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被判无须支付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周倩)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近日,谭某不得正式或临时受雇于与芜湖公司、北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因客观上公司方并未向谭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判决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公司将其告至法院,之后谭某入职竞争性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该制度的实施应审慎对待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

故谭某存在违约行为,北京公司无权要求其遵守该协议,2016年6月,要求谭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谭某为一家主营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业务集团芜湖公司的联合创始人。

则谭某应向北京恒天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为0元,但若用人单位未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与前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权利义务一并由后公司继承的案例,员工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芜湖公司与谭某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

根据约定,并做出了一些特别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六个月,北京公司与谭某签订《补充协议》,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已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的双倍”,约定谭某需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否则需支付相当于芜湖公司应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双倍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自由为代价,担任总经理。

【编辑:陈海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混同用工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为, 因谭某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约定谭某自离职次日起两年内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凡注明非“健康日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