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粉”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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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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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靳东事件”近日冲上微博热搜榜:为达到销售产品及其他目的,骗子冒用知名演员靳东的身份在社交平台上与粉丝互动,致使一名六旬妇女因迷恋该社交平台上的“假靳东”,不惜离家出走,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蹭明星流量,是网络营销的灰色地带;冒充公众人物“骗粉”也是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段。那么,“假靳东”侵犯了明星本人的哪些合法权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同时,社交平台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又该如何避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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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知名度的网名同样享有名称权

  显而易见,“假靳东”侵犯了爱豆(英文idol的音译,意为偶像)本人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首先,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这里的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事件来看,“假靳东”为了冒充演员本人,必定会使用其真实姓名或艺名,包括盗用和冒用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其次,侵犯肖像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上详细列举了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但擅用明星头像贴在自己的账号上冒充本人进行直播,或者将明星在影视剧中的人物形象进行剪辑用于带货,都不属于合理实施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禁止“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受害人并不区别一般公众与明星,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都是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增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现实中“AI”换脸滥用的司法回应。

  最后,上述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多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常为支付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用于维权的合理支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为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障,法律还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基于人格权被侵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因含有财产性利益,故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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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公众人物“骗粉”构成诈骗

  冒充公众人物“骗粉”是诈骗分子的常用手段。无独有偶,2019年2月,4名“00后”冒充易烊千玺诈骗小学生8万元也曾登上热搜。包某等4名“00后”通过伪装演员易烊千玺的QQ号,建立粉丝QQ群,大量拉学生进群,以回馈“粉丝”为名向群里的学生发布“给100返300”活动的虚假信息,等学生打款后,又利用“押金”“激活费”等方式进一步诈骗,至案发时,共诈骗8万余元。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4人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假靳东事件”中,如果“假靳东”有骗取粉丝财物的行为,同样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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