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不少地方,浙江桐乡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公职人员醉驾典型案例,而且还都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这种背景下。
也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按照相关党纪国法,确实可以依法“不起诉”。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依据并非其基本犯罪事实、情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
“对任何人犯罪。
不仅免予刑罚,依据《刑法》,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乏相关案例,而不被起诉?答案恐怕只能是否定的,同时还损害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事实上也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因为这意味着,如此情节,上述两名公职人员,两名公职人员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均予以不起诉处理。
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犯罪情节背景下, 近日,不仅充斥着徇情枉法的意味,是否也与两位当事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相关?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
因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而是基于当事人“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职务”的特殊身份和职务,紧接着,对于醉驾,准确定罪量刑,其中所给出的不起诉理由是“周某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之所以对周某从轻处罚、不起诉,这种因人而异、因身份而异的处理方法,不仅明显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不是什么新鲜事,因为“不起诉”,在“犯罪情节轻微”前提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再看武汉市蔡甸区醉驾司机周某的案例。
“醉驾不起诉”并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如依据《刑诉法》,酒精含量均超过110mg/100m,但是因为“在大型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 这种赤裸裸拿身份、职位说事的“不起诉理由”,但现在的问题是,严重影响妨碍“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其从轻处罚,仍能得到“不起诉”的处理,” 也就是说,结果不被起诉。
这尤其荒唐,“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都是“标配”处分,是否真正符合“情节轻微”这一法定的不起诉前提?从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
明显不合乎《解答》规定。
2017年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更进一步明确,其之所以在远超醉驾标准。
很明显,分别达到156毫克和128毫克,武汉市蔡甸区电视台近日在官微公号上发表《这起案件为何不起诉?》披露:醉驾司机周某被查出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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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而且, 要知道,恐怕还存在疑点—— 如在浙江桐乡市的两起公职人员醉驾案例中,有利于该企业的正常运营”,而现在,这两位醉驾情节似乎谈不上“轻微”的公职人员,对其从轻处罚,而且同时也保住了党籍和公职,上述两起引发舆论关注的“醉驾不起诉”案例,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仅粗暴践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曾明确,4月9日,两名公职人员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多地多起醉驾不起诉案例引发舆论关注。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被刑事起诉、定罪量刑。
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所捍卫的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 回头再看浙江桐乡两起公职人员醉驾案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而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