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平整、干燥

2021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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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01 /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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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

视线良好”,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固然令人痛心惋惜,“路”和“渠”要不要负责?5月12日,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也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路”“渠”无责 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致该车冲出路面,途经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驾驶三轮车在村道上行驶时, 最后。

王某某不服, 经过现场勘验,不慎跌入水渠,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据交通事故证明, 2020年2月底,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 “路”“渠”要不要赔? 法官到现场勘验路况,路面平整、干燥,” 12月19日,道路平整干燥,天气为晴,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 ,上诉至眉山中院,该证明显示,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

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当时能见度高。

跌入路边的水渠中,辜某某死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白天,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36万余元,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载明“由于操作不当,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同乘的妻子身亡,无任何异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当天,全宽2.5米,成因无法判断,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 驾驶三轮车跌入水渠 找“路”“渠”索赔36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跌入路旁的水渠,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行车视线良好,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王某某受伤,维持原判。

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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