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发病返家途中死亡算工伤吗?
一份被撤销的“决定书”背后
男子身体不适,坚持工作到下班前半小时才请假,却在回家路上晕倒,因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行政机关认为其在请假回家途中发病死亡,不属于工伤。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件经过
早退半小时 他倒在回家路上
去世男子名叫张超(化名),年过五旬,单身,和年迈的父母一起生活,并照顾老人起居。平时工作更是勤奋忘我,办公桌的台历上密密麻麻地记满工作日程。在生活和工作的重压下,他常觉头疼目眩。
事发当天上午,张超忽感头痛,休息了一会儿也不见好转,坚持到中午勉强吃了两口饭,又觉头晕。可是手头还有好多工作急需处理,他继续下午的工作。
下午4点半,他感觉头晕得厉害,虽然离下班只有半小时,但他实在挺不住,便跟部门领导请假回家休息。从单位到地铁不到10分钟的步行路程,他却走了近1小时。在进行线路换乘时,一阵眩晕后,发生呕吐。地铁工作人员迅速拨打急救电话。救护人员赶来时,张超仍有意识,说出了弟弟的电话,后被送往医院。两小时后弟弟赶到医院,却得知张超已去世的噩耗。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超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工伤认定
一波三折未能如愿 父母悲痛离世
张超弟弟赶到哥哥的单位,其科室领导和同事们将张超出事当天在单位的发病情况详细告知。张超弟弟问该单位领导这能否认定工伤,单位领导承诺尽力申报,但也提出,张超并非从单位直接送往医院,单位申报工伤时,还需要家属配合。
张超的父母委托该单位申报工伤。单位在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写明:张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舒服,距离正常下班还有半小时请假回家休息,在回家途中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现单位同意为他的死亡申报工伤。
然而半个月后,张超父母接到了行政机关邮寄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超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张超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打击,他父母相继去世。弟弟忍着悲痛,聘请律师起诉,要为哥哥的死亡讨说法。
庭审争议
回家途中晕倒后死亡 算不算工伤
承办法官滕恩荣接案后,认为这属于涉及公民重大人身权益的案件,故发建议书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通知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前,就张超的发病地点及发病情况等,承办法官多次向原被告详细了解核实。
庭审中,原告律师提出,张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被告行政机关则辩称该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理解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张超因病请假回家途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此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法律适用的理解上。法官经类案检索,发现行政机关和法院在此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法官说法
为何他的死亡能被“视同工伤”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工伤确认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况。“认定工伤”是指有关受到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况。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为“认定工伤”的确认依据。“视同工伤”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规定,本身从法律性质上虽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但亦属于确认工伤的一种情况,根据法律特殊规定,将其视同工伤处理确认。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作为“视同工伤”的确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