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赵田瑞 黄筱芩)以帮助朋友办理贷款为由,通过“刷脸”支付先后两次转走近万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李川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7月,帮人办贷款的李川收到微信好友赵蕊的信息,表示想贷款。两人相约见面后,李川便用赵蕊的手机在各个网贷平台上进行操作,成功放贷了一笔8020元人民币的款项到赵蕊的银行卡内。看到赵蕊提供的银行卡刚好没有短信提示,李川动起了“歪主意”。
“反正赵蕊也不知道我给她贷了多少钱,先悄悄拿走点再说,大不了被她发现还给她就行了。”李川拿出自己包内一张未实名认证的电话卡,在赵蕊手机上注册了一个新的支付宝账号,输入了赵蕊的身份证号码并让她“刷脸”实名认证。赵蕊以为这些都是贷款过程中的正常程序,便按照李川的要求进行了“刷脸”。随后,李川用该支付宝账号转走5000元。
2020年9月初,赵蕊又带朋友李艳找到李川办贷款。李川故技重施,将李艳支付宝内的899元转入了自己账户。当月20日,李川又借为李艳办理贷款为由,再次从李艳账户内转走2000余元。
2020年10月,李艳发现自己的账单对不上,核查交易记录后,发现在2020年9月20日和21日有两笔消费,告知赵蕊后,两人一核对才发现,赵蕊也被李川盗走过5000元。两人遂报警。
本案中,李艳因为二人之间有着共同的熟人赵蕊,且有过几面之缘的关系,过于信任朋友而疏于防范,按照李川的提示进行“刷脸”操作自己的手机,从而使自己金钱受损。检察官提醒,在涉及“刷脸”的快捷支付交易中,应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免受经济损失。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